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521、25255、25868、29715號、97年度偵字第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5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