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已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019號、第6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