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竊所用之自備鑰匙1支,已扔棄而滅失,業據被告於警詢陳明在卷,核無沒收必要,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仕股
97年度偵字第25295號
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龍井鄉○○村○○鄰○○路15
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0月確定,嗣經聲請更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因減刑
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6年12月22日上午8 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村○○鄰○○
路89號之54之住宅前,以自備之鑰匙,竊取林建興所有而由
其父乙○○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CEU-050號重型機車1 部。
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並於翌(23)日之不詳時間,將之
棄置在臺中縣沙鹿鎮○○○路8 號前(已尋獲交由乙○○領
回)。嗣乙○○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透過整合性查贓
系統,查知丙○○曾騎乘該機車載運鐵管,至林儀秋所經營
之「仟峻有限公司」變賣,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乙○○及林儀秋各於警詢時及證人林建興於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整合性查贓系統查詢表、失車基本
資料表及車籍查詢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崇 莉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