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各壹枚(計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收受通知者聯簽章欄」後應補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同行「署名」之後,補載「(為複寫型式,複寫至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及證據應補充「證人李惠玲於警詢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