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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26號

肇事逃逸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慧珊丁智慧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3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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