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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7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619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6年6 月20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9 月至10月間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96年9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7 月2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6年6 月2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9 月至10月間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96年9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7 月2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7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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