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619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6年6 月20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9 月至10月間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96年9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7 月2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6年6 月2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9 月至10月間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96年9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7 月2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