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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4號

妨害家庭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124號

上訴人
甲○○ 36歲(民國60年8月8日生)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7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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