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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鍾堯航劉麗瑛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