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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37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03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3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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