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江奇鋒郭書豪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0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鋒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3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