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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莊深淵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063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 序,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暨檢察官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13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再改行簡易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共計肆拾參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太陽之歌」、「花田少年史」等光碟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係屬他人所享有(其中「太陽之歌」乃日本國東京放送株式會社所有,授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在臺灣重製、出版、發行、出租、零售影音光碟之權利;「花田少年史」則為日本國日本電視網路公司所有,專屬授權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威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VCD、DVD及錄影帶之權利),亦明知其於民國96年2月上旬某日,以每套盜版光碟新 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所買受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光碟等視聽著作,乃未經昇龍公司、齊威公司等授權重製之非法重製物,詎其竟基於散布以營利之犯意,未經昇龍公司、齊威公司等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6年2月某日起至同年4月12日止,在位於臺中縣神岡鄉○○路1720巷13號之4之住處,以網路 銷售方式,利用其向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tree00000000」帳號,刊登販賣前開盜版影音光碟之訊息,並以每套140元至150元不等之售價,販售與不特定顧客牟利,且以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神岡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供買受人匯款之用,並以「j-opns@y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供交易聯絡,而散布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人。嗣為警持本院核發票之搜索票先於96年4月12日17時許,在上開 住處查獲,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9片;再於同 年月17日16時許,又在上述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34片。 二、本案證據: ㈠告訴人昇龍公司之代理人蔡培堦、齊威公司之代理人余震祺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所為核與上開告訴意旨相符之自白。 ㈡被告利用網路銷售如附表一、二等所示盜版光碟之網頁資料、「tree00000000」帳號查詢會員登入資料1紙、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神岡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6張、告訴人昇龍公司之獨家代理發行暨 授權同意書及齊威公司之授權證明書影本各1份。 ㈢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重製物共計43片。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因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以上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要旨)。是被告雖於96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12日止有反覆多次散布之行為,因屬集合犯,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無不良素行,又罹有右側坐骨神經損傷之病痛,曾行右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手術,不良於行,乃肢體殘障之人,此有衛生署豐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各1件 附卷可明,其謀生能力、途徑不若一般正常人之寬廣,雖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牟取不法私利,而妨害經濟秩序,但所生危害有限,復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查,被告本案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 其刑期二分之一。再者,被告從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按,雖因謀生能力有限,而誤犯本案,但本性不惡,且經本案之偵、審程序後,信已得有教訓,日後應不致再犯;此外,通觀卷證,亦無其他不適合予被告緩刑宣告之特殊事例;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並減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遂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光碟重製物共計43片,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沒收。至96年度偵字第11313號所移 送併辦者,雖未經起訴,然因與原起訴部分構成集合犯,乃包括之一罪,屬同一案件,故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名稱│數 量│├──┼───────────────┼───────┤│一 │太陽之歌 │2片 │├──┼───────────────┼───────┤│二 │富豪刑事2 │3片 │├──┼───────────────┼───────┤│三 │流星花園2 │2片 │├──┼───────────────┼───────┤│四 │華麗一族 │2片 │├──┴───────────────┼───────┤│ │共計9片 │└──────────────────┴───────┘附表二 ┌──┬───────────────┬───────┐│編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名稱│數 量│├──┼───────────────┼───────┤│一 │花田少年史 │4片 │├──┼───────────────┼───────┤│二 │上班族金太郎⒈⒉⒊ │6片 │├──┼───────────────┼───────┤│三 │紅白歌合戰 │2片 │├──┼───────────────┼───────┤│四 │電車男 │2片 │├──┼───────────────┼───────┤│五 │喜歡無賴男 │2片 │├──┼───────────────┼───────┤│六 │嫁個好人家 │2片 │├──┼───────────────┼───────┤│七 │新詐騙本舖 │2片 │├──┼───────────────┼───────┤│八 │古畑任三郎Ⅰ │2片 │├──┼───────────────┼───────┤│九 │秘密花園 │2片 │├──┼───────────────┼───────┤│十 │溫柔時刻 │2片 │├──┼───────────────┼───────┤│十一│時效警察 │2片 │├──┼───────────────┼───────┤│十二│魔女的條件 │2片 │├──┼───────────────┼───────┤│十三│小瑩之美容詐欺 │2片 │├──┼───────────────┼───────┤│十四│冷面派遣員 │2片 │├──┼───────────────┼───────┤│ │ │共計34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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