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228 號;本院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6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為違背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第1行「293 」後加「、294 」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
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
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