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33 號;本院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53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叁包,合計淨重零點叁壹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