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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施慶鴻何世全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635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663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5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具狀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又上訴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3 條、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3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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