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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如玲郭德進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6401號),聲請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乙○○律師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後,認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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