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8號

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標凖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標準(97年度執聲字第2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54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0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31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前開二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以97年度聲字第17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兩罪,均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六月,經定應執行刑亦未逾有期徒刑六月,惟原裁定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查明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標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