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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0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偵字第14583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壹包(驗餘淨重合計參參點壹壹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甲○○因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6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後,被告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1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然該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合計33.1181公克),乃違禁物,因上開判決認與被告所為之該件犯罪事實無關,而未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查前揭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0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