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執聲字第4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2 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院分別以96年度簡上字第483 號、97年度易緝字第385 號判決處刑並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