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附表編號1至6與附表編號7、8、9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10、1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8、9業經減刑,編號8、9並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6所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7至11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