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9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22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