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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9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22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4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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