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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