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2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27歲民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一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及三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嗣經減刑,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另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午,在臺中市○○區○○里○○街六十號九之二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再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另案為警查獲,經依法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