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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慶郎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5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併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於同年三月十三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中午某時許,在位於臺中縣大里市某紅茶店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因另涉偽造文書案件,於臺中市○○○○○路二十八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具體上訴理由及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廖日晟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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