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