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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周瑞芬楊曉惠黃松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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