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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念祖柯志民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2號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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