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謝英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六四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拾參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拾參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