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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慶郎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43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5051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曾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送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停止戒治釋放,於同年三月十二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雅鄉○○路○段大明巷二十三號之住處內,以海洛因摻礦泉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前揭行為後約一小時,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於同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變成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月十四日十九時許,為警在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採集其尿液並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具體上訴理由及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廖春玉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0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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