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6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5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民國96年6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前後經2次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7年11月11日、89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92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1日某時,在其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127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11月4日12時38分許,為警在臺中縣太平市坪林橋上執行巡邏時發現行跡可疑,且經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