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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國棟楊真明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已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019號、第6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