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 告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丙○○ 甲○○原名林芃) 丁○○原名鄭永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5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陳如玲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