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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乙○○均明知一般平常之人均得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號碼使用,無須借用他人名義申辦電話號碼,且能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電話號碼使用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相關,如不自行申辦電話號碼使用而收購取得他人號碼SIM卡之人,多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而用以詐騙他人,並對於提供電話號碼SIM卡予他人使用,縱他人持以作為犯罪所用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由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先以不知情之ValerioArnel Paris(中文譯名為阿諾)名義,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之SIM卡,並以新台幣(下同)388元之代價,出售予收購行動電話號碼之乙○○(檢察官誤載為楊「健」仁),再由乙○○以800元之代價轉售予詐騙集團成員之不詳姓名男子。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電話號碼之SIM卡後,即於97年7月初某日,先取得王竣泓(原名王曉偉,幫助詐欺罪部分,另經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所有、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申請設立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98年7月23日下午2時10分許,利用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向被害人丙○○詐稱其帳戶遭洗錢集團利用,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加以處理,使被害人丙○○陷於錯誤,將13萬元轉入王竣泓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被害人丙○○於警詢之陳述。

(三)證人Valerio Arnel Paris於警詢之陳述。

(四)證人廉凱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五)證人王竣泓於警詢之陳述。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資料及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判決書資料各1份。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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