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9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79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良正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8年2月13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BB628039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下稱異議人)黃良正於民國97年11月24日4時58分許,駕駛9309-JC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1號北向125.45公里處因「速限10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4公里,超速14公里」之違規,而為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開單舉發。該所遂於98年2月13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BB628039號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整,並依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罰鍰限於98年3月15日前繳納,逾期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異議要旨則為:於國道1號北向125.5處,該路段是下坡盡頭,倘非駕駛人非常嚴謹,直盯車速表開車而不看路況方可維持在速限內,況該測速地點隱藏在下坡轉彎隔音牆末端,駕駛根本看不到,在現場無充分標誌狀況下,此種行政處分屬無效;又行政機關測速照相告示牌雖已依規定於300公尺前明顯標示,惟設置地點如於夜間行車視線已大幅下降該路段亦長處於多霧,雖已依法設置,但處於相同地點、相同時間(凌晨4點)與環境(多霧)下,在客觀上應當屬無法注意或者能注意的程度降低許多,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汽車駕駛人有上述條例第33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記違規點數1點,該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號9309-JC號自用小客車,因「速限10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4公里,超速14公里」之違規,而為警依法舉發等情節,有原舉發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測速照相之照片等影本各1件在卷可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而足認屬實。又本案之測速照相告示,亦依法於系爭測速照相儀前300公尺即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126公里處設置,有現場照片2張附卷足明。再者,本件所設置之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儀(器號:1698)亦業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乙節,則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異議人亦不爭執。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為之裁決,並無違誤不當。異議人空言泛稱本件行政處分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而屬無效之行政處分云云,殊非可取。是本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9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