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84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胡怡祥
許修弦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胡怡祥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許修弦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胡怡祥、許修弦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玆聲請人即被告胡怡祥以其所犯非重罪,其已自白並交待案情,家中尚有母親需要照料為由;聲請人即被告許修弦以其所犯非重罪,且非累犯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分別審酌二人犯罪情節、分擔角色、宣示罪刑等情,認應准聲請人即被告胡怡祥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後停止羈押;應准聲請人即被告許修弦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