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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佩琦郭德進王國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0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明知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得預見詐欺集團可將該帳戶用以詐取他人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故意,在民國(下同)97年11月9日17時前某時,在高雄市之新堀江商圈某處,將其向友人任懷貴借用之臺中市合作金庫銀行精武分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之人轉交所屬犯罪集團使用。嗣如附表所示之丙○○等3人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詐欺團集成員各以如附表所示之理由向丙○○等人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合作金庫之帳戶內,均旋遭提領一空。丙○○等3人事後發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在地在何處?則以起訴時為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乙○○之住所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街46號,實際居所則在屏東縣屏東市光武二巷1之19號,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有被告警詢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公訴人所指被告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之地點係在高雄市之新堀江商圈某處,且本件被害人丙○○、丁○○、甲○○被詐騙之處所係分別於花蓮縣花蓮市、臺北縣淡水鎮及臺北市北投區,均非本院轄區。是本件起訴繫屬本院時,本件犯罪地及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皆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王國棟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一  │丙○○│97年11月│佯稱之前向│8,832元 │上開合作│
│    │      │9日17時2│雅虎奇摩拍│及8,891 │金庫帳戶│
│    │      │2分許及 │賣網站購物│元,共1 │        │
│    │      │31分許  │之付款方式│萬7,740 │        │
│    │      │        │誤設為分期│元      │        │
│    │      │        │付款,應前│        │        │
│    │      │        │往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取消│        │        │
├──┼───┼────┼─────┼────┼────┤
│二  │丁○○│97年11月│同上      │2萬3,881│同上    │
│    │      │9日20時3│          │元      │        │
│    │      │7分許   │          │        │        │
├──┼───┼────┼─────┼────┼────┤
│三  │甲○○│97年11月│同上      │2萬9,020│同上    │
│    │      │9日20時5│          │元      │        │
│    │      │8分許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1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