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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56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56號

證   人 乙○○

上列證人因被告甲○○涉犯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科處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五六號妨害家庭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次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乙○○到庭,證人無正當理由仍再次未於上開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報到單可稽,爰依據上開規定,裁處證人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5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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