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7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又被告係與大陸地區之「董仔」,共同夥同其他成員組成電話詐欺集團,在台灣設立通訊機房,詐騙大陸地區人士,而被告則為該機房之負責人,旗下共有7位成員,犯案期間自98年3月10日起至查獲止已逾3 月,且依扣押物品清單所示,查扣之犯罪工具包括電話機14具,無線電2支、碎紙機1台、詐欺教戰守則1袋、voipgateway9台、數據機1台、IP分享器2台、教戰守則電子檔隨身碟1支、被害人資料手抄本1 袋、筆記型電腦1台、列表機1台、計算機3 台、手抄被害人資料6張、大陸電信手抄資料1份、詐欺手抄資料6張及詐欺錄音筆1支等,係有組織、有計劃之犯罪行為。其中扣案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有二大冊,顯見被告確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二、綜上,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