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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7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又被告係與大陸地區之「董仔」,共同夥同其他成員組成電話詐欺集團,在台灣設立通訊機房,詐騙大陸地區人士,而被告則為該機房之負責人,旗下共有7位成員,犯案期間自98年3月10日起至查獲止已逾3 月,且依扣押物品清單所示,查扣之犯罪工具包括電話機14具,無線電2支、碎紙機1台、詐欺教戰守則1袋、voipgateway9台、數據機1台、IP分享器2台、教戰守則電子檔隨身碟1支、被害人資料手抄本1 袋、筆記型電腦1台、列表機1台、計算機3 台、手抄被害人資料6張、大陸電信手抄資料1份、詐欺手抄資料6張及詐欺錄音筆1支等,係有組織、有計劃之犯罪行為。其中扣案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有二大冊,顯見被告確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二、綜上,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2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