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