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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9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