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9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