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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陳淑禎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提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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