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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甲○○因犯詐欺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      │
├────┼──────────┼─────────┤
│犯罪日期│97年4月6日至97年4 月│98年2月21日至98年2│
│        │8日                 │月2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69 │察署98年度偵字第  │
│        │號、第370號、第371號│5688號            │
│        │97年度偵字第6909號、│                  │
│        │第7228號            │                  │
├─┬──┼──────────┼─────────┤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267 號│98年度易字第2119號│
│事├──┼──────────┼─────────┤
│實│判決│98年2月3日          │98年7月21日       │
│審│日期│                    │                  │
├─┼──┼──────────┼─────────┤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267 號│98年度易字第2119號│
│判├──┼──────────┼─────────┤
│決│確定│98年3月25日         │98年8月17日       │
│  │日期│                    │                  │
├─┴──┼──────────┼─────────┤
│備註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0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