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15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事務所)
(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台中縣大里市○○路七三六巷五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原經本院諭知新臺幣(下同)6萬元交保,因無法覓保,致無保虞逃而受羈押處分,為此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罪之嫌疑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無法具保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9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71號全卷核閱明確。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另為確保被告遵期應訊,併命限制住居於台中縣大里市○○路736巷5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