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3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63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共犯陳振輝(本院另行通緝中)係新技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及共犯楊立崴(本院另行通緝中)、林明山(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7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係新技公司前、後任登記名義負責人,渠等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新技公司自民國89年 8月起至91年4 月間止,並未實際自德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叡捷企業有限公司、省民有限公司、錦宗國際有限公司進貨,卻取得德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5 家營業人之金額共新台幣(下同)4908萬7907元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而新技公司於同期間,亦無銷貨之事實,竟開立總金額4936萬317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建彰電子有限公司、錦宗國際有限公司、至健行、德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省民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幫助建彰電子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246 萬801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已於98年6 月18日死亡,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 月30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