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7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弄13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七四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3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3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二次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先後於民國87年7月24日、87年8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0年8月2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另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揭案件於98年1月19日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又各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月7日,在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187巷39弄13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同日在同上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8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94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