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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唐光義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33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弄1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082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恐嚇及竊盜案件,經本以96年度易字第6397號及97年度簡字第8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 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4月5日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9 月25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4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月7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縣梧棲鎮與彰化縣伸港鄉交界處之陸橋旁,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6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路○ 段之新興國小旁,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注射用之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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