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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190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曾佩琦郭德進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3190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民國98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9017、10884、1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9月5日死亡,有台北縣私立宏祥護理之家98年9月10日九八宏護字第980910-1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19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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