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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朱光國林慧英唐光義

原告
己○○(林基學)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辰○○
原告
癸○○
原告
戊○○
原告
午○○
原告
巳○○
原告
乙○○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卯○○
原告
辛○○
原告
壬○○○
被告
寅○○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金訴緝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寅○○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9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金訴緝字第8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