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陳明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明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