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乙○○均明知一般平常之人均得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號碼使用,無須借用他人名義申辦電話號碼,且能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電話號碼使用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相關,如不自行申辦電話號碼使用而收購取得他人號碼SIM卡之人,多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而用以詐騙他人,並對於提供電話號碼SIM卡予他人使用,縱他人持以作為犯罪所用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由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先以不知情之ValerioArnel Paris(中文譯名為阿諾)名義,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之SIM卡,並以新台幣(下同)388元之代價,出售予收購行動電話號碼之乙○○(檢察官誤載為楊「健」仁),再由乙○○以800元之代價轉售予詐騙集團成員之不詳姓名男子。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電話號碼之SIM卡後,即於97年7月初某日,先取得王竣泓(原名王曉偉,幫助詐欺罪部分,另經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所有、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申請設立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98年7月23日下午2時10分許,利用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向被害人丙○○詐稱其帳戶遭洗錢集團利用,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加以處理,使被害人丙○○陷於錯誤,將13萬元轉入王竣泓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被害人丙○○於警詢之陳述。
(三)證人Valerio Arnel Paris於警詢之陳述。
(四)證人廉凱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五)證人王竣泓於警詢之陳述。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資料及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判決書資料各1份。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