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9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8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 行,關於「冷氣機2 台」之記載,應更正為「分離式冷氣機1 組(主機1 台、室內機2 台)」、證據並所犯法條補充「分類廣告1 紙、收購記錄2 紙」等為證據,及所有關於「陳志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