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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048號
  被   告 甲○○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村路○段11
            8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趁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
    之犯意,於民國97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與精武路之路邊,趁乙○○需錢孔急之際,借款新臺幣(
    下同)1萬5000元予乙○○,與乙○○約定利息之計算係10
    天1期,每期應付利息1800元,合計年息為432%。且甲○○
    於交款時,即預扣第1期之利息1800元,實際僅交付1萬3200
    元予乙○○,藉此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乙○○並當
    場簽發交付面額分別為5萬元、1萬5000元之本票2張及借款
    單、簽收單、國民身分證正本予甲○○作為擔保。嗣甲○○
    於97年12月2日下午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
    50 巷7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本票2張、借款單、簽收
    單及乙○○之國民身分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警堂
    之職務報告、前揭本票2張、借款單、簽收單等附卷可稽。
    被告之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4  日
                        檢察官  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芹  恩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74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